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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爱英与王森、华九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爱英,王森,华九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张爱英,女,汉族,1949年12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森,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华九洋,女。申请人张爱英与被申请人王森、华九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5年3月29日被申请人王森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华九洋名下的豫P9Z2**号轿车,与申请人张爱英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张爱英受伤及车辆受损。经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王森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要求对豫P9Z2**号轿车予以保全,并自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豫P9Z2**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秋美审 判 员  金广良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