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超与杜新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超,杜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23号申请人张超,农民,住唐山市乐亭县。被申请人杜新会,农民,住昌黎县。2015年3月29日13时00分,杜新会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型客车,沿昌黎县解家桥村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昌黎县解家桥村内路口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张超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的小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此事故中,双方车辆接触部位是小型客车的左前部与轿车的右侧。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新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超负事故次要责任。申请人张超要求被申请人杜新会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5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超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杜新会驾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