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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诉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宏盛恒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瓦房店长丰工贸有限公司、锦州和盛缘商贸有限公司、李国平、黄伟、姜军、董伟、周庆珍、田晓辉、杨玲、毕建军、潘普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诉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毛木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沈阳市宏盛恒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李国平。被申请人瓦房店长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田长年。被申请人锦州和盛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法定代表人崔永辉。被申请人李国平,男,蒙古族,1980年9月7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被申请人黄伟,女,蒙古族,1978年11月25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被申请人姜军,女,汉族,1972年9月8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被申请人董伟,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被申请人周庆珍,男,汉族,1970年5月9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申请人田晓辉,女,汉族,1972年8月30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申请人杨玲,女,汉族,1973年8月25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被申请人毕建军,男,汉族,1968年9月3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被申请人潘普进,男,汉族,1975年6月5日生,住上海市。申请人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宏盛恒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瓦房店长丰工贸有限公司、锦州和盛缘商贸有限公司、李国平、黄伟、姜军、董伟、周庆珍、田晓辉、杨玲、毕建军、潘普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99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沈阳市宏盛恒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瓦房店长丰工贸有限公司、锦州和盛缘商贸有限公司、李国平、黄伟、姜军、董伟、周庆珍、田晓辉、杨玲、毕建军、潘普进价值299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娅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