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安金与杨雪花、李如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金,杨雪花,李如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陈安金。委托代理人夏立群,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雪花。被告李如恩(又名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金诉被告杨雪花、李如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安金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金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谈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