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胡幸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张金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胡幸福,张金龙,盛良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老滁全路东侧(全椒路3号)。负责人:陈明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幸福,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龙。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良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幸福、张金龙、盛良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司金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苏春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