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3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盛势商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盛势商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3999号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刘国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君,长沙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势商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仪。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盛势商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