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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善青与唐丙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青,唐丙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王善青,农民。被告唐丙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青与被告唐丙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善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苑学新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人民陪审员  栾玉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