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开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郁丙明、郝志玲申请执行关有福、刘梨、关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丙明,郝志玲,关有福,刘梨,关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郁丙明,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郝志玲,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郁丙明妻子。被执行人关有福,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梨,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关鑫,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担保人关俊兰,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泊江海子村林场职工,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西川小区**号楼。郁丙明、郝志玲诉关有福、刘梨、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包开民二初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郁丙明、郝志玲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4756元(不含执行费8448元),未执行标的6047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开执字第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郁丙明、郝志玲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启胜代理审判员 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