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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执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传科与高洪生、黄庆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科,高洪生,黄庆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2183号申请执行人张传科。被执行人高洪生。被执行人黄庆美。申请执行人张传科与被执行人高洪生、黄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1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洪生、黄庆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向徐州市各大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洪生、黄庆美的银行存款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洪生、黄庆美的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洪生、黄庆美的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洪生、黄庆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云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