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执字第356号-1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潘德忠与严毅江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德忠,严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56号-1申请执行人潘德忠,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严毅江,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潘德忠诉严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严毅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德忠借款本金59957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案受理费1608.17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0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287号案正处置被执行人严毅江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中75号安居楼E座1701房,待处理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除此,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