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信阳市羊山新区三丰管业与河南广之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羊山新区三丰管业,河南广之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634号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三丰管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负责人郑厚春,经理。被告河南广之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13层1301号。法定代表人杨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三丰管业诉被告河南广之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三丰管业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三丰管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三丰管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文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书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