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阳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强,莱阳市古柳办事处姜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姜云强,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古柳办事处姜家庄村。被执行人莱阳市古柳办事处姜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玉浩,男,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莱阳民三初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该案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2010年6月18日,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80142.36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0)莱阳执字第9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志兴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唐希彬书记员 张德民书记员 张德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