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阿克苏双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牟清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双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牟清兵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阿克苏双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温宿县。法定代表人:吴敦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牟清兵,男,汉族,1962年6月3日,农民工,现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双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牟清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双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阿克苏双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勇 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布迪克伊木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