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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玉江与宋明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江,宋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887号原告王玉江,1963年2月20日,被告宋明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要求被告宋明亮给付前我的工资款20750元,于2015年5月20日之前付清。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诉讼法3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宋明亮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希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盛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