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玉江与宋明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江,宋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887号原告王玉江,1963年2月20日,被告宋明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要求被告宋明亮给付前我的工资款20750元,于2015年5月20日之前付清。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诉讼法3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宋明亮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希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盛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