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4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与陈彩梅、张振国、石永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彩梅,张振国,石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14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彩梅,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张振国,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石永建,女,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彩梅,张振国,石永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