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催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勤油脂化工厂、常州市三豪五金经营部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勤油脂化工厂,常州市三豪五金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催字第0008号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勤油脂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东申村北。法定代表人刘开勤,该厂总经理。申报人常州市三豪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江南五金机电城8-1-81。法定代表人周怿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勤油脂化工厂因承兑汇票遗失(该汇票金额为10000元,付款人江苏华源手套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佛山市博顿空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8日向交通银行盐城分行送达了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莱芜丰钢经贸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勤油脂化工厂承担。审判员  商干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华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