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邹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甲,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华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福建省华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洪宝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5日23时20分,被告人邹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高马线从华安县高安镇三洋村往邦都村行驶,行经平东村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犯罪嫌疑人邹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8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邹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邹某甲向本院缴纳预交款人民币5000元;华安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邹某甲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邹某甲丈夫邹某乙长期患病,被告人邹某甲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家庭经济困难,系××村贫困家庭。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华安县××村委会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邹某甲提出其丈夫患病、家庭经济苦难,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有华安县××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解放军一七五医院病历予以证实,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邹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向本院缴纳预交款人民币五千元,预交款可折抵罚金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文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俊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