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郝海英与范洪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海英,范洪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郝海英,女,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庆云县。被告范洪强,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住庆云县。原告郝海英诉被告范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郝海英承担。审 判 长 纪永强审 判 员 于洪泽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