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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刊诉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王俊英、闫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刊,河北同创线缆有限公司,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王俊英,闫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李刊,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保定市。被执行人河北同创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英,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胜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俊英,女,196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闫胜军,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瀛洲镇。李刊申请执行河北同创线缆有限公司、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王俊英、闫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保全查封了:1、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xxxx和xxxx(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价值人民币5253200元房产;2、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河出国用(xxxx)第xxx号、河转国用(xxxx)第xxx号、河转国用(xxxx)第xxx号(轮候)共计三宗价值人民币5253200元的土地;3、河北同创线缆有限公司名下河出国用(xxxx)第xx号、第xx号两宗价值人民币5253200元的土地(轮候)。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1、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xxxx和xxx村(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价值人民币5253200元房产;2、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河出国用(xxxx)第xxx号、河转国用(xxxx)第xxx号、河转国用(xxxx)第xxx号(轮候)共计三宗价值人民币5253200元的土地;3、河北同创线缆有限公司名下河出国用(xxxx)第xx号、第xx号两宗价值人民币5253200元的土地(轮候)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保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