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昝某某诉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昝某某,女,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昝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愿意庭外和解。原告昝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人民陪审员  闫金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