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车喜贵、张XX、马志文、曹世勇、侯宪勇与陈绍林、赵树顺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喜贵,张XX,马志文,侯宪伟,曹世勇,陈绍林,赵树顺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车喜贵,1963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哈尔滨市太平区宏海砂场个体业主,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张XX,1965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马志文,1960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原告侯宪伟,1979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曹世勇,1978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哈尔滨市道外区双发砂场个体业主,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麻志刚,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林,1965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鑫昌砂场个体业主,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吴科技,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树顺,1955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吴科宇,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喜贵、张XX、马志文、曹世勇、侯宪勇与被告陈绍林、赵树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喜贵、张XX、马志文、曹世勇、侯宪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296元,由原告车喜贵、张XX、马志文、曹世勇、侯宪勇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张梦瑜人民陪审员 冯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