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霸州市王庄子德丰纸厂、李德常等与霸州市王庄子乡广慧贴面厂、郭迎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王庄子德丰纸厂,李德常,霸州市王庄子乡广慧贴面厂,郭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王庄子德丰纸厂。经营者李德强。申请执行人李德常。被执行人霸州市王庄子乡广慧贴面厂。经营者王友刚。被执行人郭迎芬,系王友刚之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霸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霸州市王庄子广慧贴面厂内设备���相关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有碍执行的权利。二、查封期限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云燕××××年××月××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