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桑军与张原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军,张原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桑军。委托代理人刁品华,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原果。委托代理人徐松保,如东县曹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炜,如东县曹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桑军与被告张原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桑军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桑军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原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桑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军撤回对被告张原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桑军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肖文明人民陪审员 钱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