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办事处与刘艳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办事处,刘艳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办事处,住所: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亚泰樱花苑40栋。法定代表人:刘剑,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宝义,长春市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艳杰,住长春市自强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刘艳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艳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办事处撤回对被告刘艳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张洪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