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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呈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国军与云南雄麒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辉,云南雄麒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辉,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云南雄麒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军与被执行人云南雄麒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雄麒建材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51684.00元的义务,全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其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