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法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秀均、瞿娥与杨桥来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均,瞿娥,杨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法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均。申请执行人:瞿娥。被执行人:杨桥来。本院在执行杨秀均、瞿娥申请执行杨桥来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2)田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杨秀均、瞿娥于2014年10月2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即杨桥来给付杨秀均、瞿娥赔偿款53239.7元,受理费2587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本院召集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田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晋峰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