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孟与杨远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孟,杨远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815号原告赵孟,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被告杨远宗,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孟诉被告杨远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3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于被告杨远宗的如下财产除了办理抵押登记给金融机构、其他债权人外余额部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50万元为限。一、座落在容县××镇河南狗蚤岭小区证号容国用(2010)字第17100627号的土地;二、座落在容县容州镇厢西村广西天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侧证号为容国用(2014)字第17141387号的土地;三、座落在容县××××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容国用(2001)字第0104**号、房产证号:容房权证容县字××号]予以查封。原告自愿提供属原告所有的座落在容县容州镇容州宾馆商业街2号楼101号商铺(房产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容州宾馆商业街2号楼102号商铺(房产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容州宾馆商业街2号楼103号商铺(房产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生效后能顺利执行,根椐《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远宗所属的如下财产:一、座落在容县××镇河南狗岭小区证号容国用(2010)字第17100627号的土地;二、座落在容县容州镇厢西村广西天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侧证号为容国用(2014)字第17141387号的土地;三、座落在容县××××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容国用(2001)字第0104**号、房产证号:容房权证容县字××号](以上财产除了办理抵押登记给金融机构、其他债权人外余额部份,价值以人民币350万元为限)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告不得有擅自出卖、变卖、抵押、变更等行为,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世玮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业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