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荻港支行与陆毅、陶新茹、陈光月、刘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荻港支行,陆毅,陶新茹,陈光月,刘晓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83-1号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荻港支行,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机构负责人:从锡银,该支行行长。被告:陆毅,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陶新茹,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陈光月,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刘晓玲,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了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荻港支行诉被告陆毅、陶新茹、陈光月、刘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送达不能。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姚艾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