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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杜自祥与重庆市坤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198号原告杜自祥,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重庆市坤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470号2-1,组织机构代码08307125-X。法定代表人白居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宜秀,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建,重庆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自祥与被告重庆市坤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自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自祥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自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阙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