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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白桥支行与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白桥支行,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白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和县。负责人:任安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5月22日本院民二庭作出(2014)马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8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白桥支行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永昌路78号建筑面积为5718.3平方米的厂房、办公楼、及厂房内的机械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清水街道富强村面积为1001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用于偿还所欠债务。因本案执行标的额较大,涉案标的物一时难以变现,且评估时限较长,现执行期限届满,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马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培鸿审 判 员  卜仕海助理审判员  艾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戚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