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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常某某现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63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常某某现金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某某银行存款9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曲红斌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