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建雄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雄,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张建雄。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雄诉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未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春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