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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袁承兵与魏顺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承兵,魏顺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袁承兵,务工。被执行人魏顺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承兵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868000元、从2015年3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并承担该案诉讼、执行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顺金的银行存款89229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兰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