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崔某某,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冷显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