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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崔某某,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冷显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