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执字第4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璇与杨少明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执字第401、402号申请执行人余某,住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住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杨某乙,户籍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余某、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二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182、1183号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杨某乙应履行下列义务:(1)协助申请执行人余某将深圳市南山区x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余某名下;(2)向申请执行人余某支付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内部股(70000股)股值249606元、案件受理费8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62871元;(3)向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支付2007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的抚养费28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向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支付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18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裁定将深圳市南山区x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余某名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提取被执行人持有的证券账户资金共计80709.58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处理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深南法执字第401、4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