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磊与程想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磊,程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马磊,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北长胜街5-5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8104200010。被执行人:程想军,华环公司职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程想军欠马磊借款人民币135000元,于2015年2月20日前付清,逾期还款按照月利率20‰支付利息,随本付清。但被执行人程想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程想军在蚌埠烟叶复烤厂包装材料厂有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想军在蚌埠烟叶复烤厂包装材料厂收入1423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