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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祖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祖强

案由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8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祖强,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贵州省忠庄监狱教育改造科科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施登俊,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端华,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祖强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绥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祖强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黄祖强不服,以“1、2010年底,教育科管理的罪犯华渝向黄祖强口头申请准备和其他监区的罪犯共同研发摩托车方向防盗锁,黄祖强安排黄文忠具体管理。2011年2月,罪犯华渝告知黄祖强发明创造成果已基本完成,准备向教育科转递申请;黄祖强告知罪犯华渝共同研发的其他罪犯所在监区也要有相应的转递申请报告。2011年4月18日,黄祖强在罪犯华渝、曾雪冰、李发昌共同申请转递报告签字之前,五监区监区长王维东、病监区监区长金滇澜已经在报告上签‘情况属实,同意转递’,基于该工作是安排黄文忠在管理,忠庄监狱是第一次做该方面工作,没有相应规范经验,黄祖强见其他单位负责人都签了字,便签字同意转递。2011年4月底,将有关研发成果的申请材料转递专利事务所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2011年11月9日,国家专利局认定结论下来后,罪犯华渝向教育科申请重大立功,黄祖强安排杨宏在网上查证该专利结论的真实性后,召开科务会,会议认为只是一般的技术革新,认定为一般立功。之后,将该意见报狱政科,狱政科将相关材料报监狱评审委员会对三罪犯立功与否进行评审,第一次评审认为材料不齐,并明确补相关材料,黄祖强便安排黄文忠补充相关材料。故黄祖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2、一审程序违法。因向法庭申请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而一审未予准许”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祖强及其辩护人施登俊、李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4)绥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 林审 判 员  李宗洪代理审判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泽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