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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36号。被执行人XX,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镇农村二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245号的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可从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