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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钱某,男,1974年3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675元(原告张某已预交),由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尹德元书 记 员  蒯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