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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余姚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谷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谷旭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余姚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南滨江路世纪名苑17幢二楼。法定代表人:吕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焕鑑。被告:谷旭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史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阳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