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莫炳荣与尹卓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炳荣,尹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执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莫炳荣,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执行人:尹卓东,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申请执行人莫炳荣与被执行人尹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春法春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尹卓东应支付饲料款13000元及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莫炳荣。根据权利人莫炳荣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春法执字第2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飘审判员 康焕强审判员 黄发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沿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