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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北京飞行博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287号原告北京飞行博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区西区247号。法定代表人王彦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硕,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燕升,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建新。原告北京飞行博达电子有限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21473号关于第11204324号“Uti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飞行博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北京飞行博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春光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人民陪审员  艾红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