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胡某某,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金某某,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小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