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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奎哲与被告谭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奎哲,谭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韩奎哲,1973年9月30日,朝鲜族,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谭磊,1981年6月13日,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奎哲与被告谭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奎哲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谭磊同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奎哲撤回起诉。审判长  顾旭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