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卢本云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本云,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卢本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雄。被告XX。原告卢本云诉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本云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本云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本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卢本云负担。审判员 任 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春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