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0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薛茂申请执行西安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茂,西安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337-1号申请执行人薛茂,男,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西安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晶,该公司总经理。薛茂申请执行西安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西安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办理该转让股权(被告王永利持有的西安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5%的股权归原告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向西安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并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已受偿该股权,同意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科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