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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诉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任国新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国新,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94号申请人:任国新,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代表人:胡弘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国新与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国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并扣划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的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款65万元。申请人任国新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国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留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5万元。上述保全以65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