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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006号原告:林某甲,男,汉族,1998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原告林某甲之母),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刁传林,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林某乙,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舒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