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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景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9号原告上海景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安公路333号A区254号。法定代表人胡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景涛,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景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张冀庆,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1191号1743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东雄,上海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亦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