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孙作义与俞祖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作义,俞祖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804号原告:孙作义。被告:俞祖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作义诉被告俞祖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作义撤回对被告俞祖法的起诉。案件受理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王立森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微信公众号“”